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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两办法” 有关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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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规则两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3月19日,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这也标志着我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
湖北省纪委颁布施行的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是省纪委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遮风避雨,不仅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切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更能使基层干部抛开种种顾虑,更加担当有为。
二、《规则》及两个办法简单释义
《规则》共10章58条,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
《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在指导思想上,《规则》第二条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基本职责上,《规则》第三条强调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接收受理上,《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党组织问题的检举控告,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领导。在办理处理上,《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以强化党委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重要环节的审批把关。在综合运用上,《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以增强政治敏感性,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作用,为党中央决策以及各级党委做好工作提供参考。
那么,什么事情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什么事情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怎么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是不少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对这些具体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况: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向所反映事项的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比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问题等,这些问题请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反映。对已收到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程序转有关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信访人回复。
实名举报的相关规定
《规则》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一般来说,实名举报有较强的可查性,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实名举报人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收集证据,而且还可以发掘新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提高办案的时效性,做到快查快结。
在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的同时,《规则》也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湖北省纪委于今年3月19日印发了的两个工作办法,将《规则》中查处诬告陷害和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正名进一步落到实处。
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哪些情形应当开展澄清正名?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1.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2.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3.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4.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澄清正名有哪些方式?
主要有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五种方式。这些澄清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诬告陷害人将会受到怎样的查处?
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1.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2.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3.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4.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利益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今后对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就不能举报了?
不是这样的。省纪委出台两个工作办法,并不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正风肃纪反腐工作,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力监督。对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法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宜昌市基本情况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宜昌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总量得到了明显遏制,2019年呈现显著下降趋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接收信访举报总量为3016件,同比下降16.2%,信访举报总量、检举控告、重复举报等数量均首次显著下降,而全省接收的信访举报总量同比上升14.3%。两相比较,宜昌市在逆势情况下实现信访举报主要指标全面下降,这表明全市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进一步巩固,也表明群众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正风肃纪反腐工作的充分认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度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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